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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doc

上传人:3399846977 2019/4/16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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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工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二、工作目标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减少申请材料,创新服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完善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力争做到简易注销改革有法可依、风险可控、方便企业、活跃经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三、基本原则(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便利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明晰各方责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四、主要内容(一)明确改革适用范围。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允许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未开业(即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无债权债务(即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尊重企业自主权,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一般注销程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股东之间存在纠纷并书面请求不予注销的;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未处理完结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二)创新简易注销程序。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1、创新公告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依法在注销前应当公告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站)《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2、强化部门协作。在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公告的同时,通过省级数据交换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