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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诉讼性侦查措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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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诉讼性侦查措施.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4/17 文件大小:3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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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询问证人被害人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概念和作用及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要求,掌握调查询问的对象和内容、调查询问的方法,了解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情势分析方法。教学重点和难点: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规定、法律要求,调查询问的对象和内容、调查询问的方法。教学形式: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一节询问的程序规定 一、询问的概念与作用询问,是刑事侦查部门在查明案件基本情况、发现犯罪线索、筛选嫌疑重点、获取证人证言、甄别罪犯口供真伪开展的调查活动。从审查立案到分析判断案件情况,从发现侦查线索到审查犯罪嫌疑分子,都离不开询问这一措施。询问是侦查工作依靠群众,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形式。询问的对象1、证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心理学认为证人证言的形成有三个过程:感知、记忆、陈述。 在侦查过程中,报案人、知情人、目击人、检举揭发人、案件中有关行业技术人员都能成为证人。2、被害人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犯的人,包括通常理解的事主和被害人。二、询问的法律程序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询问证人和询问被害人的程序要求基本相同,但证人和被害人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二者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了解也不相同,在侦查实践中应注意区别和对待。(一)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被害人同意的适当地点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二)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如果证人、被害人有多人,应逐个分别进行询问,不能采用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这样能给证人、被害人创造自然陈述的条件和气氛,防止彼此影响,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三)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四)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五)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六)证人、被害人请求自行书写亲笔证词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三、询问的要求(一)询问要合法(二)询问要迅速及时(三)询问要深入细致(四)询问要客观全面第二节询问的情势分析一、案件材料分析二、证人心理分析三、被害人心理分析一、案件材料分析1、案件的来源材料分析2、现场勘验材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