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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2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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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时正处于过渡期。相关实施条例还未出台,《税法11》教材所得税部分包括企业所得税的新、旧内容,故本章内容由原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三大部分组成。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第一部分原企业所得税第一节概述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原企业所得税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法律予以设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由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多年时间里,国家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一直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利润上交的制度。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由国家拨给,发生的亏损由财政弥补。这种“统收统支”的分配制度,束缚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先后试行过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制度。这些改革,对扩大企业自主权、搞活企业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制度中的积弊。为了趋顺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即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形式改为征收所得税。1984年9月,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初步规范。二、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原则企业所得税是处理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税收制度设计得合理与否,不仅影响企业负担和国家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还关系到企业的竞争条件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关系到能否以法制形式规范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因此,企业所得税在立法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是对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单位课征的一种税。因此,世界各国制定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法都统一适用于所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既不存在所有制的差别,也不存在地区、行业和经营形式的差别。为了解决我国多种所得税制并存、妨碍竞争的矛盾,国家决定将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税”合并为一个企业所得税,并且统一税率、统一税前列支标准、统一税收优惠规定,以利于各种所有制、各类经营方式,以及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根据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承担公平的纳税义务,在此基础上展开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二)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经过两步“利改税”后,国家和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机制问题。因此,改革、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必须解决上述矛盾,走“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路子,以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活力,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三)兼顾我国实际,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通行的做法是,对纳入本国税收管辖的企业,不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按照统一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法征税。原企业所得税在立法上。一方面只将国内企业纳入了征税范同,另一方面又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设计税收负担,参照国际惯例设计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以便为今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创造条件。(四)简化税制,提高征管效率主要体现在: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为了照顾中小型企业的负担能力,设计了27%和18%两档暂行照顾性税率;在所得税前列支问题上,参照国际惯例,对扣除范围、列支项目和标准作了简明而又具体的规定;此外,对各类企业的具体征税办法也更加规范了。三、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原仝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一)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收人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它既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额,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更非销售额或营业额。因此,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不同于商品劳务税的税种。(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较为复杂企业所得税以净所得为计税依据,因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须涉及一定时期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由于政府往往将所得税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执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为了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实行区别对待,需要通过不予计列项目,将某些收入所得排除在应税所得之外。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较为复杂。(三)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贯彻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纳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纳税;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这种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