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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旧企业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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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旧企业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doc

上传人:ayst8776 2019/4/17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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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激发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按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按照应纳税所得额3%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则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新税法的实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两者的区别及对企业产生的影响:2008年某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1000万元,假设会计利润总额为3000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该项捐赠旧税法当年可扣除标准为:30000×3%=900万,超过的100万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新税法下,企业当年可扣除标准为:30000万×12%=3600万,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万元可全额扣除。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可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比旧税法多100万。因此,在旧税法下,内资企业总体上公ssay/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较低,客观上造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也越多,不利于调动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但是新税法,适当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解决了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税负过重的问题,从而可以激发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二、取消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在旧税法,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不利于企业发展。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为了让大家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新旧企业工资费用的扣除标准,现举例说明:某石油分公司,2008年度有员工1500人,全年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2000万元,按照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200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按照旧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为:1500××12=1620万元(假定当地确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9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由此可见,在计税工资制度下,企业提高了职工工资薪酬,却要多缴企业所得税,从而大大打击了企业为职工谋求福利的积极性。实行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标准后,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企业为员工涨工资;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企业和谐、快速发展。三、明确规定“三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经营中为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