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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售卖止咳糖浆何以触犯刑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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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售卖止咳糖浆何以触犯刑律.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9/4/17 文件大小:1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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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网店售卖止咳糖浆何以触犯刑律-法律网店售卖止咳糖浆何以触犯刑律 新闻影像2012年3月,齐某和张某合伙开了一家网络商店,约定利润五五分成。一开始,网店只销售母婴用品和婴儿食品,这些物品都是张某从美国购物网站上购进的。随着生意越来越红火,齐某和张某开始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有一次,齐某的孩子感冒咳嗽,用了亲戚从国外寄来的儿童止咳糖浆后效果很好。于是,从2012年6月开始,齐某和张某在网店销售从国外购进的儿童止咳糖浆以及儿童感冒流感滴剂。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由于未经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他们擅自进口国外药品在国内销售的行为触犯了法律。2013年1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齐某和张某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两人系初犯,未对两人批准逮捕。法眼聚焦售卖止咳糖浆居然触犯《刑法》,这件事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然而,销售人命关天的药品,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是必须的。这样,才能避免自己触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其中,第17条也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可见,开店卖药,无论是传统意义的药店经营者还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药品的时候,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药品资质,并依法进货与发货。或许还有人不明白,齐某和张某售卖的儿童止咳糖浆、感冒流感滴剂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假药,他们经销的是国外的正规药品,为何构成销售假药罪了?《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对于“假药”是这样界定的: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本案中,齐某和张某未经批准,只根据自己的使用经验,销售从国外购进的儿童止咳糖浆和儿童感冒流感滴剂,符合上述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因而,二人触犯《刑法》。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刑法》修改前,对销售假药罪的认定,要有“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件,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作出重大修正,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件删除,生产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