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抑或规范维护?这是一个引起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处于通论地位的当然是我们所熟知的法益论,诚如许玉秀所描述的那样,为规范论孤军奋斗的几乎只有一人。实质上,就连也不得不承认,根据影响广泛,甚至可以说是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来看,刑法应当是为法益保护服务的。将刑法的任务理解为保障规范的效用,而不对刑罚权的正当依据作出说明,但如果没有法益这个目的的元素引领规范体系运作,整个规范体系会形成空转。在最终的目的上,笔者赞同刑法是为利益服务的。但对于处在剧烈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社会而言,权利关系不清、规范有待建构、国民规范意识薄弱的现实决定了应当将刑法目的定位于对规范的维护。稳定规范是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前提。在当前的国情下,要实现一般预防的最优遏制,必须发挥规范的有效性,把反规范的行为从规范中排除出去,这决定了犯罪的本质不在于法益侵害,而在于规范违反。一、刑法规范与利益的关系将犯罪的本质定性为规范违反,而不是法益侵害,并不意味着否定规范对利益的保护。实质上,就连规范论大师也不否定利益在刑法规范中的地位,刑法保护的是对利益的攻击不会发生这样一种期待。这句话同样可以表述为刑法是通过保护对利益的攻击不会发生这样一种期待来保护利益的。即刑法保护法益并不是在法益周围树立一堵墙,而是通过维护规范的稳定性实现的。如果说法益保护是目的,那么规范维护就是手段,将的理论手段化也就成为了本文的立论。在笔者看来,并不反对利益在规范中的地位,而是认为维护保护利益的规范优先于保护利益的本身,或者说更有利于实现利益保护,因为涉及到的利益具有确定的存在条件,缺乏这些条件,利益就不能被利用,同时,这些存在条件也必须加以保护。这也与他的积极预防思想是暗合的。从积极预防的角度来论证规范维护的必要性,由此他将罪责解释为即被证实的作为规范否定的缺乏法律忠诚,笔者则是站在消极预防的角度来考察法益保护是通过规范维护来实现的。在笔者看来,积极预防的实现应当以消极预防为前提,依赖于刑罚的威慑力。比方说,刑法规定,故意***的处1000元罚金,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犯故意***的,都被处以1000元的罚金,但并不能收到积极预防的效果。所以,刑法的积极预防的实现,应当以刑法的威慑力为前提。虽然说刑法具有加强道德禁忌的功能,但这是以刑罚的权威性、威慑性为前提的,若刑罚在微观上不能收到消极预防的效果,我们又何来奢求刑罚的积极预防功能的实现呢?消极预防是积极预防的前提,消极预防的实现,积极预防就成功了一半。我们可以将罪责解释为作为规范否定的缺乏法律忠诚,但从实践操作的必要性来讲,罪责的本体还应当立足于预防他人实施同类行为的必要性上。但不管怎么说,结论大体是殊途同归的,犯罪的本质不是对法益的侵害,而是对规范的违反。二、刑法规范的本体违法的本质是对规范的违反,这就决定了我们有必要去探讨规范的来源问题。从刑法条文来看,刑法是作为罚则的形式出现的。按照宾丁的说法,刑法规范可根据是否惩罚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将该规定的前端构成要件变更为与该规定相符合的行为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在他看来,在命令或禁止规范没有被成文化的场合,对于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行为来说,其规范已被作为数千年来积累下来的社会遗产而为人们所熟知。因此,它并没有成文化的必要,在刑法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刑法分则各条的规定来设定。刑法规定,故意***的,处以……刑罚,刑法实质上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