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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准驾不符”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5日)
——江苏常州中院判决庄国瑞诉人保常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中有“准驾不符”的免责约定,不能当然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准驾不符”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投保人,也并未增加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而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准驾不符”情形,未提出异议,依然承保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9年4月,庄国瑞持C1驾照,在农机部门的统一安排下,为其所有的变形拖拉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常州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投保时,庄国瑞未填写机动车驾驶证号码,人保常州公司审核后也未提出异议。2009年6月17日,陶琦驾驶小轿车与庄国瑞驾驶的变形拖拉机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陶琦负主要责任,庄国瑞持C1驾照驾驶变形拖拉机属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拖拉机上路行驶,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陶琦以庄国瑞为被告诉至法院,。,起诉至法院,要求人保常州公司支付理赔款10万元。
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或者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条款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强制性规定,应当遵守。本案中,庄国瑞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已符合上述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庄国瑞的诉讼请求。
庄国瑞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有三:一、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没有增加。准驾不符之所以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于这种因素加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而本案并非如此。首先,庄国瑞持C1驾照原本是能够驾驶与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四轮汽车)接近的变形拖拉机的,只是因为拖拉机驾驶证的核证工作由农机部门负责之后,需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才可到农机部门申领拖拉机驾驶证,而且可以酌情免考。其次,变形拖拉机在工作原理、行业标准方面低于并接近C1驾照准驾的低速载货汽车。二、“准驾不符”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投保人。首先,如上所述,庄国瑞无法顺利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原因系证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工变化且衔接不畅。其次,庄国瑞主观上不存在为获取高额保险赔偿进行恶意投保的情形。庄国瑞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C1驾照和变形拖拉机行驶证,真实地告知了重要信息。不构成故意隐瞒。另外,保险公司负有谨慎核保义务,本案中,如投保人据实填写C1驾照证号,则保险公司很容易判断该证号与变形拖拉机驾驶证号不符,据此以“准驾不符”为由拒绝承保。但保险公司未对此处空白的信息予以必要的重视,即予承保,对“准驾不符”的结果也难咎其责。三、对保险公司应当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其中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