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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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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doc

上传人:花花世界 2019/4/17 文件大小:1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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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法律浅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犯罪中的一个独立罪名,与其它滥用职权性质的犯罪在构成要件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笔者结合部分案例就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我国刑法上的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如李某滥用职权案。2006年李某任某镇派出所所长期间,王某非法开采小铁矿需要火工品,想以他人名义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王某在得到李某的批准后购买并使用火工品。2007年5月王某在非法采矿中,因矿工张某违章作业,被当场炸死,一人受重伤。本案中李某明知王某非法采矿,没有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资格,多次超越职权,擅自决定王某购买和使用火工品,对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如曹某滥用职权案。曹某系某派出所工勤人员,2006年春节期间,伙同社会无业人员,多次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多次抓赌,***罚没款近万元。其次,构成滥用职权罪,必须以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条件,故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即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除了需要实施具体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之外,还需因该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享有现实的职务权利,经选举或委任而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的人员,也就是指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通论观点,即“身份论”,以主体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定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则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以“身份论”定罪的立法规定与社会生活严重脱节,实践中有大量社会危害极大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无法以滥用职权罪定罪。鉴于此,近年来出台的司法解释有扩大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范围的趋势,即以“职权论”来取代“身份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渎职罪的主体所作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立法解释的意图很明显在于强调“职权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身份如何并不重要,其职责是什么,是否享有相应职权,才是关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范围的这项立法解释当然应当适用滥用职权罪。根据这项立法解释,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