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域内房屋及地属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政办发﹝号)等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域内对房屋及地属附着物实施征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本办法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不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地属附着物,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及地属附着物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安置。
人民政府确定蒲河新城管委会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蒲河新城开发区区域内,房屋及地属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确定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除蒲河新城开发区以外的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属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确定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除蒲河新城开发区以外的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属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履行工作程序,并按照本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记载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无记载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建房批准文件必须与发证登记机关及批准部门原始档案相一致);其他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认定为准。
第六条征收持有其它部门颁发的房屋证件或批准文件的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后,按本办法确定补偿标准。
第七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须经评估后实行货币补偿。
第八条征收农村住宅房屋,每户按一处宅基地、一个房屋进行补偿。
第九条征收临时建筑,按临时建筑许可规定内容处理;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确定置换面积后,不预支置换面积的补偿款。待回迁时按实际安置面积确定总价款,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及地属附着物时,被征收人可选择标准补偿方式或评估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标准补偿方式:
,按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给予补偿。
对于城镇棚户区,被征收人庭院内所有地属附着物(如附属房、围墙等),一次性补偿3万元,除有证房屋外,不再给予其它补偿。
,按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给予1480元/平方米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按50平方米补偿。
,每户均按300平方米计算,以3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计9万元。
,除宅基地以外的其它地属附着物(如围墙、青苗、树木等),一次性补偿9万元,不再给予其它补偿。
,农民按规定使用的土地,以5万元/亩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评估补偿方式:
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及地属附着物,按重置价格进行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