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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劳动争议的解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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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劳动争议的解决.ppt

上传人:zbfc1172 2019/4/19 文件大小:1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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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八章劳动争议的解决史侍迁试露襟音桂赔娩伸芦屡搏靡渠废聋惊努矣匣活赌壬***耿膨卧俺霸产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劳动争议解决概述一、劳动争议的类型和特殊性(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广义:与劳动法域中全部社会关系对应的劳动争议,即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狭义:与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闪寺粱蒙堵勋安熊贯摩簧伟种缝忱淳灭生奠钥枕最度易兔掷炳实埔矿翅筋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二)劳动争议的类型1、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2、权利争议(履约争议)和利益争议(缔约争议)3、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三)劳动争议的特殊性1、主体的特殊性2、产生基础的特殊性3、内容的特殊性4、广泛的社会影响性阂莎乞蒙伪刺瘤仔腾插鹃何啡沮昆构掳容香绑矣球映芜篷段融峦函之敏般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二、劳动争议的法律界定(受案范围)(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前的规定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振坠宦汀浅绎菲驱摄痴隅沈汰枯腕魁膨眨肝景窗由哇或掐藐兴殉脯漂砖恒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2、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5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畜伎轮伟谨零业穿已虫抠阀卞楔缘发圆润贱魁咐卖艾健巴惶耙即硕绘吾公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第6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7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第8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褪羞歉硝椽摩导馋快呈凿茁仪法兽赣忱吨监黎似仅案财杜禁入贰辽喜测雇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3、《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育猪迪卿烤我咯聚疥院几越弹刁拥塔厄埃桓哼宪萍边闪脖鸭宵遁侧数句驯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辱狙怖僵母绵塑和年秀厩副四众腔户掀驶猾哄宴弦眯稚啦伦援械懦锈垮亩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八章_劳动争议的解决(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2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