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理性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即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种基本诉讼制度。作为在我国已走过70多年历程具有优良传统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等都起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然而,回顾和总结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变迁,却难以回避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和新的起点,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明确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条件、任期以及陪审案件的范围等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步人法治化轨道,迎来崭新的发展阶段。同时,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现行审判制度也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提高司法效率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使之达到理性的、辩证的统一。
一、司法民主与审判职业化的统一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但首次从西方引进的陪审员制度终因清廷的腐朽而夭折。从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现代陪审员制度的雏形。此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来源于群众,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由于人民陪审员直接产生于人民大众之中,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能较为现实地反映人民群众参与政权、当家作主的愿望和要求,故在各革命根据地被广泛推行,并最后形成了在共产党领导下,以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司法审判,以实现审判工作民主化为标志的重要诉讼制度。这说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依其产生的背景和初衷而言,就是为了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由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共和国继续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把它写进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使陪审员成为一项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
考察西方法制史可以发现,陪审制最早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的梭伦改革运动之中。此时的陪审团成员从雅典众多普通公民中抽签产生,众多陪审员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共同行使裁判权。陪审制所固有的广泛民众参与性特征,恰好迎合了西方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政权,争取自由、平等的革命运动中倡导的人权理念和民主观念,从而备受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的推崇和青睐,被誉为人权的屏障、民主的学校。从现代法学角度来看,无论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团制,还是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陪审制度从其孕育产生的那一刻就深深地被烙上了民主的痕迹,成为司法民主的孪生兄弟。
在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
在追求司法民主化的同时,国家审判权的正确、高效行使,又必然需要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