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分类1、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2、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3、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公路利部。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公路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5、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6、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7、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二、事故调查1、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2、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3、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核备。4、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公路利部核备。5、特大质量事故由公路利部组织调查。6、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7、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8、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9、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三、工程处理1、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2、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4、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5、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公路利部备案。6、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7、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四、事故处罚1、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公路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公路利部或公路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2、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