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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omfadaz599 2015/1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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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理由退货法律制度的建设
本文作者:佟囡囝郑婷婷王璐瑶工作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无任何质量问题,不属于国家“三包”范围,在商家承诺的商品范围和期限内,未经使用,经销售商家检验确认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商品,给予还复消费前状态的一种退货承诺。
一、无理由退货的推广价值
“无理由退货”制度从国外引进到现在,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虽然在国内,该项制度依然处于起步阶段,但作为一种商家的市场创新形式、一种新的非价格竞争手段,无理由退货一经实施,就在全国各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笔者在宁波天一商圈内的调研中发现,消费者对无理由退货虽然不是完全了解,但是对于这一制度的欢迎度却非常之高。数据表明,%的消费者没有经历过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经历过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陪别人经历过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都认为,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行与推广是十分有必要的,它弥补了国家“三包”中存在不足,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无理由退货”制度受到商家的支持与消费者的欢迎,是因为其自身存着一定的推广价值。首先,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它的推广使消费者购物更加放心,也减少了消费者因冲动消费而造成的遗憾,不必有过多的后顾之忧。对于第二消费者,由于无理由退货制度中国外是有退货商品降价出售或者明确指出其为退货商品,再上架供消费者自由选择的规定,充分地保障了第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相关利益。其次,无理由退货制度提升了商家的形象。接受退货表面上看是
“吃亏了”,但是,从更深的层面来看,商家建立这项制度,带来了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消费者由于在购物时不再担心买回去不合适或者没人要的情况,因此在购买时不会有太多顾虑。此外,经调查显示,%的消费者会偶尔考虑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退货的原因是事后发现不合心意,以上数据表明,多数情况下,除非过于不合适,消费者不会选择无理由退货,这有利于促进商家销售额的增长;另一方面,该制度的实行提高了商家的信誉,增加了客流量,长远下来,收益不减反增。那么,能否通过法律制度这种方式去高效、全面地推广无理由退货制度呢?笔者认为“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构建缺乏可行性,将从实践与理论两部分对其进行论述。
二、“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构建在实践上难以实施
辽宁省是全国最早将“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写进地方法规的省。1996年制定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第十二条:“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在2004年新制定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对96《实施规定》中的关于“无理由退货”的内容,没有再作出规定。那么无理由退货到底在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让辽宁省法制委员会做出上述决定呢?
,难以对“无理由退货”制度作出规定。商品的种类繁多,性能各异,且随着社会发展还会不断增加。若对每种商品是否实行“无理由退货”都一一作出规定,操作上具有很大的困难,不切实际。采取概括统一的方式表述,亦不可行。如不涉及卫生健康的商品应当退货,但是对于何为
“不涉及卫生健康的商品”,各个商家与消费者都有自己的见解,就会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实践上难以把握。
,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