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律问题.docx

格式:docx   大小:60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律问题.docx

上传人:pppccc8 2019/4/19 文件大小:6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律问题.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律问题作者:湖北卓胜律师爭务所熊学军律师发布时间:2006-9-12[浏览次数:1767]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在工程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情况下,除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即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关于合同法第286条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三个问题作了司法解释,但未涉及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而且《批复》中有些解释也值得商榷。如何正确处理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的法律问题,成为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没有施工合同关系的,不适用此规定。(2) 适用于合法的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本身即应被拆除,不适用此规定,但如果违法建筑在发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后被行政主管部门保留的,则该违法建设视为合法。(3) 适用于依法成立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依法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不适用此规定。(4) 适用于依工程的性质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依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范围鉴于承包人就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明确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范鬧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司法解释,实践中无法可依。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现对不宜折价、扌卖的建设工程范围作一初步概括:社会公益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军队、武警部队用于公务的建设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如供水、供电、煤气、交通、能源等建设工程;从属或配套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程,不能独立发挥作用或功能的建设工程;其他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四、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批复》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概括为“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批复的上述解释未结合建筑市场工程价款的具体构成及发包人与承包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进行解释,缺乏针对性,且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从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精神、建筑市场工程价款的具体构成及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等角度出发,享有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