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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doc

上传人:762357237 2019/4/19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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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颁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颁布时间】2010-01-21【实施时间】2010-03-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吴新雄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须知、店堂告示、说明、凭证等,其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第五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鼓励经营者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格式条款含有减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在合同订立前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数额明显偏高; (二)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第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撤销、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 (四)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第十一条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经营者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买卖及租赁、物业服务、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二)旅游合同; (三)汽车买卖、租赁合同; (四)供电、供水、供气合同; (五)邮递、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 (六)经纪合同; (七)经营性培训合同; (八)美容健身、餐饮住宿、摄影服务合同。前款规定之外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需要备案的,由省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