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运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断定.doc

格式:doc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运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断定.doc

上传人:xcweywk961 2015/11/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运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断定.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运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断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产生的犯罪,在刑法最近一次修正之前还不是作为本罪来定性的,,具体涉及这项犯罪的几个方面实质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形来进行司法认定.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形式
1、符合犯罪基本情形但未达到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与基本受贿罪一样,其基本罪状情形中未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是"情节较重"的,不能按照本罪进行处理和定罪,"情节较重"和"数额较大"按照司法解释来说,是指受贿数额低于犯罪数额的80%,且没有因为受贿行为而导致国家或者集体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的影响,这就直接表明了利用影响受贿罪的罪责定义基础,对于未达到这一标准的受贿行为不能确定为影响力收受***的行为,不能定其为此罪.
2、多重环节收取***行为修正法草案中规定说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程序体现在利用权力索取多余财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是通过一方国家人员影响到另外一方工作人员的职务工作行为,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代价行为.
鉴于此,影响力受贿罪本罪的犯罪构成应该是在三方或者是四方的行为人中,这其中包括行为人、委托人、二次委托人及具有实质影响力人,在这个一连串的人员行为影响中,可能是其中一个环节或者多个环节出现主体方对委托人或是二级委托人谋求非法利益和接受***的行为,这个环节中出现的受贿行为不能一概而论为影响力收受***,而应该将主要罪责定位在发生问题的主要工作人员上,而不能做扩大处理,将罪责肆意加在工作人员自身.
3、受托客体无意识顾及***行为的产生在行为人不知道、不能意识到为委托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或者委托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使行为人不知道或者不能意识到为其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或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意识到为委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本罪是故意犯罪,需要求行为人明知为委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继续进行,因此,对于行为人不知道或者不能意识到的,,委托人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让行为人涉及不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过程,而导致受贿结果的发生,从这一方面来说,不构成本罪,而对于委托人来说,可根据实际情形来判刑和定罪.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其他犯罪区别认定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欺诈、敲诈罪的区别认定从字面上来看,主体行为人以欺诈和敲诈等行为所要他人财物、***的,在司法解释上虽同属于受贿罪,但与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实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整个实现过程都大相径庭.
一方面来说,新为人诈骗、敲诈***而完成的受贿行为,存在一定的恐吓行为,是以恐吓手段来实现受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时候,采取这样的手段,就会构成恐吓罪,其主管观念与受贿罪不谋而合;而与欺诈罪手段相比,这又比较缓和,因为欺诈手段收受***,构成了欺诈***罪,,我国刑法界普遍认为,如果公务人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