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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地登记信息查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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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地登记信息查封办法.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4/20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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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地登记信息查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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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羆南京市土地登记信息查封、解封操作办法羇 ,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法律文书,规范协助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办法。:螃各级司法、公安机关的土地查封(含预查封)、解封(含解预查封);蒁房屋拆迁、“招拍挂”等的土地冻结。:负责土地权属信息查询、出具查询证明;地籍信息的查封、解封;土地登记簿(卡)档案管理;房屋拆迁、“招拍挂”等土地信息冻结;相关信息的维护和安全保障。膄执法处:负责司法、公安机关的查封(预查封)、解封等案件的受理。罿地籍处:负责土地查封(预查封)、解封登记簿(卡)记载以及登记簿(卡)相应信息录入。、公安机关在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预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该土地的权属状况。;;(附件一);。,查询土地权属状况。查询结果包含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宗地面积、土地证号、地籍号、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抵押等要素,共用宗查询结果还应包含土地分摊面积。对查询土地已经处于查封状态的,书面告知其已记载的查封次数。“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查询业务专用章”,查询结果不得有划改。、公安部门等的协助查询要求,结合土地产权登记现状,区分以下几种类型协助查询:。包括整宗土地登记信息的查询、部分土地登记信息的查询;。包括已提供详细房(地)位置信息的查询、无详细房(地)位置信息的查询。(含可以分割登记的案件)薀查询人员应根据协助查询的具体要求,核实数据库中登记信息(必要时核实历史库),核查土地登记簿(卡)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同一信息多个查询结果一致后,方可提供最终查询结果。若多个查询结果不一致,则要查清原因,必要时实施地籍调查,确保出具的查询结果万无一失。在实施地籍调查期间,暂停办理该地块有关土地登记手续。,首先查阅数据库信息;确有需要查询土地使用者等登记信息的,调阅土地登记簿(卡)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确认信息无误后,出具查询证明。蚆若整宗查询时,发现因城市建设等原因,该宗地实际土地利用状况已经发生变化的,并涉及实际土地使用面积少于登记面积的,应在实施地籍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出具查询证明。羁需要实施地籍调查的案件,受理查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证明。,应首先向申请查询单位了解情况,明确查询事项,按不同情况分别实施查询。螆(1)已颁发土地分割证的信息。要求查询的事项明确,且已颁发土地分割证的,在出具证明时应予以明确具体单元、套室或位置。莂(2)未颁发土地分割证的信息。要求查询事项明确,尚未颁发土地分割证,但已经确定具体单元、套室(包括地下车库等)或位置的,在查询证明出具前,建立电子信息(落实到位置)和临时纸质档案,信息完备后出具查询证明。膀(3)已明确查询宗地内部分土地的信息。明确要求查询部分土地的范围和面积时,在申请查询单位提供相关可以协助的图件后,按照协助事项出具证明。,视不同情况分别实施查询。(地)位置的信息查询蚈调阅相关地籍(包括数据、档案等)信息,确认未实施土地登记的,应依据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信息,在查询单位确认的情况下,建立临时数据信息,并依此出具预设信息查询证明。(地)位置的信息查询羅申请查询单位未能提供详细房(地)位置信息的,应配合申请查询单位开展查询工作,必要时与申请查询单位共同实施现场勘测或地籍调查,其成果经查询单位确认后,按照建立宗地的方式单独建宗,并出具预设信息查询证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证明。,确认其土地产权与申请事项完全不相符,或确实不能协助查询的案件,由负责查询的单位向申请查询单位口头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