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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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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4/21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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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莅国资综发〔1992〕26号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荿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蚇第二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螃第三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蚂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结合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蒈按财务和行政隶属关系均不便组织实施的,可结合属地关系组织实施。肈不论按上述何种关系组织实施,都要贯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重不漏的原则。蒅第四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蒁(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薈(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直属公司和企业单位。膅(三)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羃第五条第四条所述公司、企业单位下属的各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其主管单位办理,也可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具体委托事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其主管单位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规定。芀第六条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通过资产纽带与核心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紧密层成员企业,不另进行产权登记,其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资信证明,由核心企业审查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出具。企业集团核心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时应以汇总或合并的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与核心企业无资产纽带关系,或资产纽带关系不能确认的成员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蚈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直属企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蚅(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的直属企业单位。芃(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单位。螈(四)省级公司、企业单位下属各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的精神,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规定。羇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级企业单位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肂第九条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开办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和年度检查表。肂企业单位申办产权登记,必须如实填报相应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螈第十条开办产权登记,适用于新开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新开办企业单位,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工商注册登记前,申报开办产权登记。莈申办开办产权登记时,应填报开办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袄(一)批准设立的文件;螀(二)企业单位章程副本;袈(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螈(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节第十一条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