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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试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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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试析.docx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4/21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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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试析.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试析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2008年9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企业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虽有着两个规定的出台,但企业和职工在对带薪年休假的理解及适用方面还是存在诸多疑问。为了使企业和职工更清楚的认识带薪年休假制度及操作,本文对涉及企业职工(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务中的处理进行简要的阐述。一、企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律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怎么理解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以下简称复函)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该复函对条例及实施办法中未明确说明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否为同一用人单位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在不同用人单位只要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也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实际操作中要注意“连续”两字,严格意义上讲,连续要计算到日,隔日即为不连续。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综合《条例》及《实施办法》来看,年休假天数是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的。而根据《复函》第二条,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首先,累计工作时间包括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排除非全日制工作)、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其次,司法实践中哪些证据可以确认累计工作时间,复函列举了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档案记载因现实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作为证据使用、单位缴纳社保记录目前来说是最为有效的证据,一般来说很难推翻这个证明效力、劳动合同因涉及其他用人单位,公信力不足,因此需要配合其他证据使用,比如工资发放记录等。第三,如涉及劳动争议,则相关的举证责任问题。如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则累计工作时间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涉及多家用人单位,则对于累计工作时间,劳动者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三、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安排和“三倍工资”《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而《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