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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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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2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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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个性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0年10月16日。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1号自治区法制办电子邮箱:ken-hj@ 传真:0771-2823036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植被保护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自然景观保护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桂林漓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桂林漓江流域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保护原则]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第四条[保护体制]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理责任制]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漓江流域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签定责任状,将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与奖惩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第六条[协调机制]自治区建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解决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第七条[综合执法]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流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第八条[保护规划]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该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漓江流域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应当服从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第九条[政策支持]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自治区设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落实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第十条[扶助机制]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以多种方式扶助为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漓江源头和上游水源林生活的居民、库区移民、沿岸渔民、村民生产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帮助解决就业或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十一条[鼓励捐资和参与保护]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者参与保护漓江生态环境。第十二条[宣传和监督]每年十月为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月。漓江流域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宣传和监督。第二章植被保护第十三条[植被保护原则]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林种结构,增加林草植被,平衡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美化绿化漓江两岸,改善漓江生态环境。第十四条[植被保护重点]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措施,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下列区域的植被应当重点保护: (一)漓江源头,包括猫儿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和清狮潭自然保护区; (二)水源保护区; (三)漓江干支流沿岸; (四)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五)湿地; (六)其他应当重点保护的区域。第十五条[优先保护]漓江流域优先保护水源林、天然林。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水源林、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水源林、天然林的保护工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水源林、天然林范围和林种。第十六条[源头保护]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吸烟、野外用火; (二)侵占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砍伐、捕捞、狩猎、放牧、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采药、采摘、剥树皮、挖竹笋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开设与生态保护不相协调的参观、旅游项目。第十七条[保护区外围]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协商,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天然林保护范围,实行林种结构调整和限制措施。第十八条[沿江森林]漓江干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两岸平地500米以内及其一级支流两岸200米以内的森林资源以公益林为主,商品林为辅。第十九条[禁止行为]在漓江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