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国后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曾先后两次发文,发文的时间和名称是什么?答: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为什么要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答: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概念是什么?答: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构成的条件及内容?答:四个主要条件:(1)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2)在医疗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的过失行为;(3)患者存在明显的损害后果;(4)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处理医疗事故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医疗事故分级的依据是什么?答: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共分几级?每级各分几等?答:共分四级。其中:一级分甲等、乙等;二级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三级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级不分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内容有什么不同?答: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不能自理。四级事故为什么不分等?答:四级事故造成的损害只是增加病人的痛苦无功能障碍。患方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满,首先应向哪里投诉?答: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抢救患者时未及时书写的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几小时内据实补记?补记时应注意什么?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入院病历应在患者入院后几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什么时候记?(释义p29)答:入院病历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和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要及时记录。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注意什么?(释义p30)答: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一般为红色)墨水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病历是否还能修改?(释义p30)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师不得再对病历进行修改。《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医疗文书书写的要求是什么?(释义p31)答:应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医疗文书书写的要给予哪些处罚?(释义p31)答: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方对医疗活动产生怀疑,希望得到病历时应当怎么办?(释义p31)答:当患者希望得到其病历资料或者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不能发生抢夺行为,可以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复印或复制相关病历资料。同时,为了保证病历真实性,《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和其他相关物品予以封存。什么是主观性病历?什么是客观性病历?(释义p32)答: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不同的医师、病程的不通时期均可能出现不同结果,甚至出现相反的观点或意见。主观病历资料可以作为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待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哪类病历患方可复印?(释义p33)答:本条规定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即属于客观病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方复印病历时应注意什么?(释义p33)答: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当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复印或复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