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草案)(2005年9月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的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财政资金安排的市政设施养护、运营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养护、运营单位。第六条市政设施养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合同,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确需封锁城市道路、桥涵、河道进行养护维修的,应当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封路、封桥、封航信息。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和养护运营水平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以及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和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改善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市政设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