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24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2 文件大小:2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颁布日期:1997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01日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到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员。    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协调组织,协调解决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口的劳务及经营活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维护治安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第六条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整户暂住的,须申领暂住户口簿。    未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不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暂住人口,由业主负责办理。    (二)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办理;在宾馆、旅店内租房三十日以上,从事务工、经营等活动的人员,由本人申领暂住证。    (三)外来成建制的务工单位、外地派驻的办事机构,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    (四)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单位负责办理。    (五)社会力量办学,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    (六)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    (七)罪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离监探亲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监狱、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返回时须申报注销。    (八)其他暂住人口,由本人办理。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申领暂住证者,应当在当日内办理。    第九条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    第十条暂住证应根据暂住人的申请,确定暂住时间,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十日内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办理暂住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应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暂住证丢失,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手续。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其亲友、房主或用工单位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暂住户口簿应交纳工本费。    务工(不含保姆)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应当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管理费应当全省统一票据,归口收取,上缴地方金库,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公安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