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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条例.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2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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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90326 【实施日期】19990326 《河南省消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第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章名】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和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章名】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统一管理。消防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