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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超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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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超值).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2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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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济南市规划局2006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基本术语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市辖区的行政区域。县(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县(市)和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总体规划中确定。本条例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第四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开发地下空间,引导城镇建设健康协调发展。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济南市规划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指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并可向建制镇、街道办事处派驻规划行政管理人员。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与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应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查的各类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公众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第八条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九条规划制定的基本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依据。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其他形式的城市规划。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市、县(市)、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市、县(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济南中心城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规划范围东至东巨野河,西至南大沙河以东(归德镇界),南至南部双尖山、兴隆山一带山体及规划的济莱高速公路,北至黄河及济青高速公路。第十一条村庄建设规划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以外的村庄建设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期满前一年应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三条规划编制资质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基础资料要求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经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形图。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划编制程序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应当经过草案公示、征求意见、审议、审批和公布程序方能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要时,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应当就城市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举行专家评审或听证会。第十六条规划方案公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草案公示之前,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告城市规划草案名称、编制机构名称、公示的时间和地点。第十七条意见反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规划的公布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