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促进经济繁荣、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逐步把全省城市建设成为适应四个现代化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城市建设局和各市城建、房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是全省和各市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三条城市辖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业社队和城市居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的市、镇和工矿区。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各城市都要编制城市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第六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实施中如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七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一切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统一布局,确定其建设位置。建设单位选址时,必须有城市规划部门参加。定点和建设用地的确定,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和批准。第八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均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买卖、出租、转让和变更使用性质。征用土地许可证,统一由城市规划部门签发。对征而未用、多征少用超过二年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部门有权收回。对于被征用的土地,按当地标准作出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索取额外代价。第九条临时占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到期应无条件退出。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第十条邮亭、商亭、临时摊点和农副产品集贸市场须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设置,不准违章占道,并要保持场地清洁卫生。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范围内人民公社进行各项建设及社员进行房屋建筑,均应服从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并按国家征地办法办理征地手续。第十二条城市主干道的交叉口,人、车流量大,公共建筑(如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和大型商店、旅馆、餐馆等)必须严格按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第十三条城市要作好旧城改造规划,严禁在房屋密集区“见缝插针”建房。住宅建设应考虑日照、通风、消防、环境等项要求。第三章房地产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公有房地产(包括接管、没收、改造、新建或购置的房屋)属国家财产,由城市房管部门逐步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划拨、转让,更不得强占。房管部门经租的房屋,使用单位在搬迁、合并、撤除时,应无条件交房管部门处置。第十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民用房屋在未统管前,各自管单位要执行当地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产,由集体单位自行管理,除向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外,亦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全市租金标准应逐步统一,做到“以租养房”。任何单位和个人租用公房一律按规定定期交纳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抗交或少交。租金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第十七条城市辖区内的一切空地、街基、房基、池塘等均属国家所有,不准买卖和私自占用。集体所有制单位和私人用地,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房管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第十八条用房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因使用不当而损坏要予修复赔偿。确需拆除或改变时,报经房管部门核准后费用自理。用户搬迁不得拆除和破坏新增设备,单位新增的设备,可按国家财产规定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