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27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2 文件大小:2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年08月19日15时53分91主题分类: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照工作性质、管理职能和监督范围,分为综合性和行业性两类。综合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业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系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第七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任前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情况;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情况; (九)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发放安置补偿费、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第三章监督措施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