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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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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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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06-16 (1994年9月1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保护第三章治理开发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水土流失地区主要指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流失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水土流失现状,划定本辖区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具体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第四条市和有水土流失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并将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任务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专项资金应逐步增加。市和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县(市)、区,其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费必须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用于水土保持。农业发展基金、以下代赈资金等也应结合水土流失的防治安排和使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㈠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㈡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㈢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参加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㈣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㈤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水土流失状况和动态;㈥开展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预防保护第七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育林育草。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幼林地方牧。在陡坡地、干旱丘陵地禁止铲草皮、挖树兜等活动凡每亩有20株以上乔木或者30穴以上灌木,或者有30株(穴)以上乔灌混交林的林地以及天然草地、人工草场均混交保护范围。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本辖区林木郁闭度大于零点七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对前款规定范围内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水土流失地区采伐成林木析,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在采伐实施前将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