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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19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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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19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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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994年9月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2月6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发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区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及其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五条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参照国家和省、市 、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认土地权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按当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或判决的,依据处理决定或判决确定土地权属。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国家建设和城市、村镇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权属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确定第七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有土地,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或确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第八条 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发给农民所有权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荒山、沙地、水面、滩涂等属国有土地。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国家依法接收、没收、代管、征收、征购、收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及房产占地属国有土地。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国有土地。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整建制被撤消,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国有土地 。城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的私房占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联营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的,确认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经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将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城市市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发生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其建筑物占地及附属物用地属国有土地;发生于《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依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