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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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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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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森林建设,发展现代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建设和管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建设包括农村、城市、通道、水系森林建设以及苗木基地和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建设。第四条 森林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适地适树,造管并重,崇尚自然,保护现有植被的原则。第五条 森林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全市森林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九。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建设管护工作,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建设管护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森林建设综合协调管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园林、财政、规划、国土、农业、交通、水利、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森林建设和管护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森林建设成果,对毁林、毁绿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第九条 鼓励和倡导绿色生活,发展低碳、绿色经济,弘扬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第十条在森林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森林建设规划分为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森林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十二条 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森林建设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发展和改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建设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 编制森林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森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五条 森林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建设规划划定绿化控制线,保障森林建设用地,依法保护耕地。城市森林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需要。第十七条 森林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提倡营造混交林,使用多品种树竹花草,突出生物多样性;优先选用抗逆性强的树种和乡土树种;保留原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禁止擅自移植、砍伐、转让古树名木。第十八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造林技术规范制定森林建设技术标准。国家技术规程未涉及的造林项目,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上的森林建设用地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集体土地上的森林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地、低质低效林地、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农田隙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城区周边森林建设和通道森林建设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作为国有林地使用。涉及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农村森林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