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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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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细则.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2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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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保护区的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划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方案直接组织实施。地处山区的偏远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可以按照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方案直接组织实施。第五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高产、稳产田;(二)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商品粮、棉、油及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四)经过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菜田;(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七)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八)其他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第六条划入保护区的耕地,视其生产条件和地力水平分为两级: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或者经过发行可达到中、高产水平,规划期内不得占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关中平原和汉中盆地列为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当地的保护重点。第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二)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登记表;(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或1∶25000);(四)基本农田保护的规章制度。图表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第十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有的非农业生产性的构筑物应当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应当逐步搬迁或拆除。第三章保护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