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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徇私枉法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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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徇私枉法罪.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5/1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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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徇私枉法罪。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为您整理了刑法的复,以便大家复习。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具体包括:(1)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即对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是指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指枉法进行裁定、判决,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出于屈从私利、私情的动机,而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伪造证据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前罪的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是作为徇私枉法犯罪的方法行为,在实行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而后罪则不是在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实施的。(2)本罪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利用司法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