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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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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姻家庭法
1、婚姻,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关系的行为。
2、家庭,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连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3、亲属,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结起来的人际关系,而在法律意义上则仅指发生一定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4、亲属(古代分类,宗亲、外亲、妻亲。)(现代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5、亲系,指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6、亲等,指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罗马法,旁系“相加法”。寺院法,旁系“等着从一,不等从大”。)
7、婚姻家庭法律的原则
1)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2)特别原则(收养法):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平等自愿。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3)辅助性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8、婚姻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有民事行为能力。)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9、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亲属。2)禁止结婚的疾病。
10、婚姻无效,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11、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前隐瞒,婚后治愈的,不计入其中。)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12、人民法院有权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1)单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2)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的婚姻无效事件。
13、请求劝人,指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4、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第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双方当事人的一切近亲属。
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被申请人,如果请求权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申请则是另一方当事人。
第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可撤销婚姻,指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撤销原因:1)消极要件消失的婚姻。2)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缔结的婚姻。3)其他原因。(一方受欺骗,胁迫的婚姻,一方有精神病及生理缺陷的婚姻,对人误认而形成的婚姻)
撤销程序。1)主管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2)申请人(当事人)及时效(自登记一年内;被非法限制的,自恢复自由日一年内)
撤销程序:提出申请,依法审查,起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