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格式:doc   大小:36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上传人:小点 2019/4/23 文件大小:3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黄红金馨[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广东亚美亚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云南省民族贸易总公司。 1997年9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南配楼转让合同”,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一、被告方将“南配楼”的所有楼房及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700万元转让给原告方;二、被告方须在1998年6月31日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办妥交给乙方,因两证而影响乙方权益,被告方必须补偿原告方在本项目的一切投资(包括转让金及装修费用);三、原告方按规定付款若超期付款将罚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9年9月22日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的房款,双方以又于同日签订两份合同,其中一份“补充合同”,将付款时间后延,另一份“房屋房产使用权转让确认证明书”,被告将“南配楼”的产权以书面形式确认给原告。此后一直到1997年12月16日,原告因装修须办理《施工许可证》,与被告又达成一份“再次补充合同”,该合同涉及以下几个内容:一、将第二笔款项延至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后再支付;二、以前约定条款不变;三、再次补充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的办证预收款,被告按约定为原告办理了装修的《施工许可证》之后,。在原、被告进行着上述行为的同时,“南配楼”因五华区人民法院生效的(1997)五法经二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而成为执行标的物。五华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9日以(1998)执字第(113)号通知本案原告停止支付转让费给被告,并于1998年4月1日准备拍卖“南配楼”。因为上述情况原告停止装修,并于1998年4月2日到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的公证。被告于1997年9月22日至1998年8月3日先后退还原告购房款65万元。1998年12月4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以(1998)五法执字第1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南配楼”的所有权转移给原告,随后1999年1月6日由原告授权云南亚美亚经贸有限公司开始对“南配楼”进行第二次装修,并再次与他人签订了工程定价100万元的“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1999年3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本案被告方对(1998)五法执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向昆明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发出通知,要求其暂缓对“南配楼”产权证的发放,同时要求五华区人民法院暂缓对(1998)五法执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1999年9月16日由本案被告作为原告与案外人就“南配楼”产权问题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五华区人民法院以(1999)五法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确认云南省民族贸易公司与案外人所签“联营购房协议”有效。2000年5月18日,被告领取编号为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7月17日,昆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接受盘龙区人民法院的委托,针对“南配楼”的装修等问题作出昆房评报字第(2000)第125号资产评估报告,得出房屋室内外装修评估值为472357元。2001年5月20日,因原告针对(2000)第125号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昆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于2001年6月7日作出“补充说明”,针对“南配楼”的房屋室内外装修评估值还应在原报告的总价值上增加1119元;2001年5月25日,“广东亚美亚”与“云南亚美亚”同时出具说明,由“云南亚美亚”管理经营“南配楼”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