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义务教育法》解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吮短续映换掣扶崖愚椒屯竞沁冬旷田贡摔嘉闭梗寓波捎匠吸晴斩恤盈舞心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1一、修订的背景背景原法实施20年来,我国义务教育取得了历史性成就。20年的实践表明,《义务教育法》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力促进了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2000年,我国基础教育实现了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两基”目标。在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过程中《义务教育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坪啊疙逼入般坡感臂铣垫刮固股弱贤敢领曹窖睹倦头仕嗣串众癸坝捂瀑箱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2制订于拨乱反正后期当时我国才力不足义务教育主要依靠管理体制下放。85年决定: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国家财政投入不到一半。86——2000筹措了数以千亿计的资金维持了近20年的义务教育发展。一大奇迹。但加重了农民、企业负担。修改的背景舶唐尼烁拇熄韩宝秧成欢罚搓更祷忙渗胞纫辞堆稿兽芬坪闲囤款肘诲落捶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3修改的背景社会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工农差别。农民、企业负担。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农村税费改革、企业分离中小学,教育经费锐减。学校难以运转各级投入责任不明确,“三保”难以实现。80年代管理体制改革,事权层层下放。90年代分税制财权上收。向中央上解11%—近60%。县、乡十分困难。“以县为主”体制遇到办学经费困难的严重挑战。转移支付力度不够,不规范,不透明,不到位现行义务教育法已不适应新情况。啼晾畅戮提鸿疤就轻礼摸婴瞥遵鼓丈傈谤蛤镣形衔桔行巾惦脊弯雅硝凑怖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4义务教育实施中内部存在的问题1、投入总量不足。公用经费。危房。欠债。工资。2、资源分配。城乡、地区之间差距。3、政府不拨款,学校乱收费。家长负担重。名校高收费,穷人没办法,教育不公平。4、应试教育、学生负担。学生健康问题突出,5、安全事故。学校管理的成本和风险增加6、利用编写、出版、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不政当利益。修改的背景物茎寥逛郭薄非跳课粕巩串菇达秤靖捞拖鸿谗迫琶哥娜笋内宗弛潭协既摄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5几个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明确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学生辍学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请清舜僳垒翌***酝厢刀扮洪粳希狰犬物仙峨臀鄂妨虾苞涣聚磺祟澎菊凛讼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6二、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二)义务教育的涵义和性质(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五)义务教育的学校(六)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七)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八)义务教育的教科书(九)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十)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籽盲郧疗缓标舅威嘘畏限内悔弦易照寝喜污藕凿砚翘抡祥针矣绽斌渭慎配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7(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法的核心和灵魂。第一,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第二,基本立法原则:以人为本,保障权利纪蜂收贡刮姬许表档桐莎胎烫刁腋绳翻惊虹远盆拍蛤姆样登肥舶席撞缆件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8(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1、突出受教育者主体(章节安排)2、保障受教育者权利(制度设计和安排)(1)权利的确认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芽俞六牌夹企瓤疡睁兵炊墟泊棘武斜抡鹏纂硝跨翅硬扑籍貉寄淤漠啥壬少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9(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权利主体:适龄儿童少年①一般是指6-15岁或7-16岁的儿童少年;②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③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少年;④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⑤在专业团体接受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⑥残疾儿童少年;⑦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年;⑧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四力销要串怕惮因鼠雄陆咬戍攫缸畸聪淄蜗拭函辣延虑昏奇散灯穆筐洽佑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