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职业道德论文》课程论文姓名胡俊明所在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13级(非法学)法硕1班学号31304035指导教师芒来夫2014年12月1日论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摘要:在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之下,如果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发生冲突时,民众或官方总是指责法学家们机械、教条、冷漠,并且要求法学家遵循“舍法取义”的方式来处理法律问题。法学家所遵循的伦理与大众所崇尚的伦理是有所区别的,法学家对待道德问题的方式也是有其独特之处的。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有其自身的特点,不应受大众伦理所左右,法律职业者应该有职业的专业性,不应受道德因素所左右,本文通过不同角度来阐述法律职业伦理和大众伦理,试图冲破职业的道德困境,还原职业本来面目。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大众伦理;道德困境法律人的职业伦理问题与对司法改革的质疑声交织在一起,成为当下中国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重要话题。继2004年伴随一系列“律师参与***案”、“刘涌案”等事件引发的“律师整顿”运动之后,2008年、2009年又因一系列涉及从业面广泛、级别高的“法律人***窝案”,如“黄松有案”、“郭京毅案”等,以及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比如“李庄案”、“彭宇案”、“许霆案”等案件而间接直接地触发了执政党、政府以及民众对于司法改革方向、法学教育等方面的讨论和反思。对此,法学界内部总是****惯于从政治体制安排,特别是宪政安排、权力制约等常识性途径,批判性地讨论和思考这些现象。这样的思路对于中国特有问题的解决是很不足的。引发争议的中国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它带有强烈的双线性,一是属于纯粹的生活道德问题,另一是与大众生活道德判断或者感觉相冲突,或者即使遵循大众的生活道德,也会出现多重的两难性答案、其中夹杂着工作技巧的伦理问题,对于这两种现象的有效分类和分离,是我们在理论上正确把握中国当下法律职业伦理状况,以及把脉当下司法改革的方向的一个前提,也是我们在职业伦理学意义上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的一个出发点。与伦理学乃至政治哲学的发展脉络形成较大反差的是,职业伦理学不仅只是19世纪中后期以后的产物,而且其理论探讨依附于各个具体的领域,比如行政学、法学、会计学,具有零散、块状的特色。比如,在古今中外职业伦理(学)的历史上,制定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人们,只会或明或暗地采纳某个法学流派或者法学家和法哲学家的思路,而不会明确地引用某个伦理学家或者政治哲学家的观点和理论,更不会去参考行政伦理学或者会计伦理学的已有研究成果。按照某位美国学者的说法,法律界在制定职业伦理方面,很少直接向道德哲学家求助,或者运用伦理学理论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即使近四十年来也有哲学家试图探讨职业伦理的问题,并发表了一系列很值得参考的理论成果,但他们的成果也很少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兴趣。然而,存在并不必然合理,正如布兰代斯所言:“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公敌”,[1]我们在梳理西方法律职业伦理发展的脉络,以及寻求当今职业道德困境的出路时,必须克服法律界已有的傲慢和实用主义视角,注意到伦理学、人类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哲学界的最新讨论成果。具体而言,这种需要引用外围理论的理由有二:(1)古往今来的所有法学理论,都不是孤立产生,它都来源于某类哲学思潮或者学科。每一个时代主流的法学流派所依赖的哲学观,也往往是那个时代知识范式的主流;而每一个时代主流法学流派所遭遇的理论困境,往往也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