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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货款纠纷案件中,当卖方提起诉讼追索货款时,买方常以货物质量问题提出抗辩或反诉。作为卖方,如何应对买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抗辩呢?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苏州律师,以承办的一起货款质量问题纠纷案件为例,对卖方应对货款质量问题与大家交流:
案2:深圳C公司是台资企业苏州D公司的材料供应商,自2008年久开始给苏州D公司的供应材料,2011年2月份至5月份,苏州D公司向深圳C公司采购一批价值38万元的可塑性接著剂。深圳C公司将原料的产品说明书传真给苏州D公司,并将样品发给了苏州D公司,苏州D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深圳C公司按照苏州D公司采购的数量,将产品发货给苏州D公司。苏州D公司在收到货物,当时没有提出异议,过了一段时间,函告深圳C公司,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深圳C公司在收到函告以后,本着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到苏州D公司了解情况并协商此事,苏州D公司提出67万元的索赔,因双方分歧较大,没有协商成功。深圳C公司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追索货款。苏州律师事务所房修楼律师接受委托以后,以苏州D公司拖欠货款,提出的质量问题的索赔没有依据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给付货款378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苏州D公司答辨称:深圳C公司没有按照其要求供应产品,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及合同使用目的,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发生重工,此重工导致人工及材料损失,依法应由深圳C公司承担。同时,苏州D公司还提起反诉,要求深圳C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677500元。
法院裁决:法院受理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开庭,双方对原告供货的数量、产品价值没有争议,对于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深圳C公司负责人在苏州D公司召开关于其供货的产品质量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上签字,对于会议记录上所记载的损失费用,应予认定。会议记录虽然写明了产生的人工工时时间,但对于工时费如何计算,双方并没有约定,故苏州D公司按100元/小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按当地人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深圳C公司同意扣减货款12万元,苏州D公司放弃质量损失赔偿的反诉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苏州律师房修楼分析:货款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在货款纠纷案件中,卖方经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作为卖方,要证明自己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目的。否则,就有可能要承担货款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为避免双方对货物的质量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