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肁蕿荿蒇薅芇膄蕿肂袈羃蚀******律师事务所袂虿荿关于****投资有限公司芈蚅莄发行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蚁蝿螃莅膃蒈蒀衿葿螆袅螄蒃羈芁膇莃蒁节肈蕿薈肅膅羁膈羃罿蒃芀肄膈虿膆芄薆*****律师事务所袃芈蒁2014年***月薆羆聿薁莈螈羇莄螃莀蒈膃****律师事务所莈肆螈关于****投资有限公司莃薈袈发行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蒅薄膄膂蚇薁(2014)**证券字第0**号袆芆袁羁羁羈致:****投资有限公司芇螄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2014年****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羄肁芃律师声明蚈蒆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专门针对城投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单独规定,故此,本所律师参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债试点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司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简化通知》”)、《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依据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国有企业城市发展私募债券发行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螃膁羈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聿袃羆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蒂芁螁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芅蚅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发行本期债券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分析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芀莁肈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券申请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本期私募债券的发行方案。2014年10月20日,发行人的出资人清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同意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方案。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由此取得了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的公司内部授权。《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人发行本期私募债券尚须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袁薀膄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私募债券发行除尚须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外,已经履行了其他必备的授权及批准程序。,****投资有限公司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股东为**国有资产管理局。发行人现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签发的注册号为13053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投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河北省**县**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贰亿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4月24日;营业期限:2014年4月24日至2044年4月23日;经营范围: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土地整理行业投资及资本运营管理;城市资产经营及自有房产租赁服务;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其他项目进行投资及资本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袇肄蚂发行人的子公司情况如下:蚁荿罿序号蚆肄莈公司名称肂袇芅注册号蒅膄莄住所蒃薈蚈法定代表人蒈芄蒇注册资本蕿芀蚆成立日期芆莄袂经营范围羀螈螁1肅蒄薇**有限公司莁蒀袃**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