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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范文.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9/4/2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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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控告书控告人:××县第××届人大代表×××(联系电话:1××××××××××)。被控告人:××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控告事项:城关派出所民警×××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事实和理由:20××年×月××日9时许,控告人在××县综合执法局门口与张××纠纷发生冲突,城关派出所民警××等三人携带执法记录仪赶到现场,在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后,将当时无任何伤情的张××和右面部一擦伤的张××放走。时隔4小时张×到医院就诊,电梯口录像显示当时无任何伤情,2小时后诊断结果为右侧鼻骨骨折(见病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鼻骨骨折”,属轻微伤,应立治安案件。×月×日,在控告人与张×没有任何接触的情况下,时过一天之后,又诊断出鼻骨粉碎性骨折(见住院病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县公安局依据此鉴定意见,补充虚假证言后,立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该案存在以下问题:一、违反鉴定原则,做出非法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见附件)之规定,法医应当依据音视频资料、卷宗材料等综合分析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的情况下做出伤情鉴定,如果不能确定原发性损伤可以聘请上级专家会诊再做鉴定,本案法医在未见现场视音频和专家会诊的情况下做出严重不负责任的“不确定受伤时间、不确定致伤方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轻伤鉴定,违反了实事求是的鉴定原则,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原本自己造成的一点擦伤,事隔两个多小时入院时却成了4公分的伤口,有录像证明,造假证据确凿构成诬陷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第三条---“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根据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综合进行审查判断,正确使用鉴定意见”(见附件)之规定。该案在出具“不确定受伤时间、不确定致伤方式”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办案民警未经审查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三、删除关键证据,非法办案。办案民警不向法医提供现场录音录像,城关派出所所长×也不采用控告人提供张×现场录像材料,当天执法仪现场影像资料和第二次到中医院固定伤情的现场影像资料全部不知所踪,在明知两次不同诊断结果的情况下,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本案严重侵害了本人各项合法权利,为尽快还本人清白,恢复本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恳请领导予以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