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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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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6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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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单位的宗旨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区文化教育体育局。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陈明。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出资者:陈明,金额:50万。〔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全日制幼儿教育;(二);(三);…………………………………………。〔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成员为3-25人;董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