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共基础知识一直以来都是湖北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笔试环节中占有举足新重的作用。同时,湖北省众多事业单位的招聘中也把公共基础知识作为笔试的考核项目。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排忧解难,特发布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模拟题供考生进行复习参考。 ,其基本论据是()。 《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我国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该组织()。 ,没有弊 ()。 ()。 、委托要有法律依据【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 1.【解析】ABCD。此题考查邓小平理论的意义。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集体智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新的成果,它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由于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因此把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了新的阶段,再者邓小平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是对当今时代特征作出的精辟判断,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 2.【解析】ABCD。《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不得损害的对象有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解析】ABD。C项的错误在于没有看到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是利弊共存的。入世有利,也有弊。 4.【解析】ACD。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有四点: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国家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②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③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员不搞“两官分途”;④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5.【解析】AC。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①行政行为的目的应与法律目的相一致;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③行政行为应符合情理;④行政行为的程序应符合公正要求。【案例分析题】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6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侯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侯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侯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侯某无罪的终审判决。1998年5月10日侯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问: ①侯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②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③侯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④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①侯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6年7月2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侯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②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首先,本案它,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次,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侯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③侯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侯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④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