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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干部任免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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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干部任免条例.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9/4/27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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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经济管理系学生会干部任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的选拔学生会干部,有效管理学生会干部队伍,促进学生会发展,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会依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采用选举与任命相结合的方式,选拔任用学生会学生干部。第三条学生会换届及中期调整时,应当对学生会相关学生干部进行调整。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受聘担任学生会干部(一)自取得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及第二学历)不及格两科及以下;(二)自取得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三)未担任院学生会及其它主要学生组织部长及以上职务。取得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补考或重修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约束。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免去其学生干部的职务(一)出现第四条第一款(一)(二)项所述情形之一者;(二)发生失职、渎职和其他违反学生会管理制度的行为。免职前,应查清有关事实,听取本人申辩,并给予本人合理的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主席团应批准其辞职,不再做出撤职决定。第二章主席团第六条根据学生会章程,本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第七条主席人选于每届学代会或中期调整之前由现任主席团及学生会指导教师提名,经学代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第八条副主席人选由当选学生会主席及学生会指导教师提名,经学代会二分之一投票通过。第九条主席、副主席采用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第十条当选学生会主席及副主席于当选当日由经管系团总支任命,并履行职责。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提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一)出现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者;(二)曾经当选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三)在过去工作中曾被降职或免职的;(四)在大学期间从事学生会工作不足一学年的;(五)其他不适宜当选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在荣成学院学生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及大学生记者团供职满一学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四)项约束。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免去其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资格条件的;(三)拒不履行主席或副主席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免职前应当由主席团调查、质询和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由部长级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即获通过。第十三条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在任期内发生空缺的有学生会副主席及秘书部部长依次增补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第十四条秘书部部长增补为学生会副主席的,在下一届主席选举中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束。第三章职能部门第十五条根据学生会章程,本会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部长由当选学生会主席提名,经学代会二分之一通过确认。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副部长有分管学生会副主席提名,经指导教师及当选学生会主席确认。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在选学生会主席就职之日有当选学生会主席任命并履行职责。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提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一)出现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者;(二)曾经当选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职务;(三)在过去工作中曾被降职或免职的;(四)在大学期间从事学生会工作不足一学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