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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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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t520728 2019/4/27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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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主席项俊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其他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进行处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 (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三)保险营销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七)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访,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