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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ohghkyj834 2015/1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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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防范
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
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
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
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
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
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
服务。
第四条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
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
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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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
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活动进
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 3 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
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
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内
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
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
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
符合规定,最近 6 个月净资本均在 12 亿元以上;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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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
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七)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
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
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
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
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
明;
(五)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
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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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申
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
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进行评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
人。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
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九条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
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
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
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
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
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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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
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
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
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