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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能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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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能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9/4/27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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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能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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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原《办法》修改的必要性《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深府令17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2007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作为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府规章,是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它为构建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体制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对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发展,功不可没。原《办法》的已有10年时间,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原《办法》暴露出的不足和矛盾已越来越明显,如体系不完善、表述不规范、操作不严谨等,已带来工作中的一些盲点和纠纷,特别是管理的粗放和措施不配套,如医疗专家管理、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问题等,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境,必须对原《办法》进行较大的修改。在原《办法》实施的这10年时间里,国家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开始实施,《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9月进行了修订,2014年4月,国家两部委出台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国家、省新修改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政策、新表述,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更是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鉴定程序、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如何将国家、省的政策规定转化为深圳市的具体操作性办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迫切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在对原《办法》充分评估(见《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我办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管理办法》起草的目的一是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要重视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规范性条款,进而作为工作的依据,指导实践,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必严。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做到依据合法、受理合法、程序合法、审核合法、鉴定合法、结论合法。二是促进劳动以力鉴定工作规范性建设。已有的规范要重新梳理,加以整理,使之更具有操作性;目前没有形成的规范,要总结和归纳,形成新的规范和制度。要将规范贯彻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不留漏洞、不留空档。三是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专业化建设。核心是加强医疗专家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医疗专家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直接关系到鉴定工作的及时和客观,因此,要加强专家队伍的培训、管理、监督和考核,建立起责任机制,保障所有专家鉴定和鉴定结论审核做到客观公正,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工作认真负责,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及时和无差错,努力做到群众满意和工作有效率。四是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信息化建设。在制定新办法的同时,要加紧开发新的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提前预算、提前研究、提早开发,尽可能做到新系统和新办法相配套,做到新办法的实施不留空档。以新系统的实施为契机,把信息化建设推上新台阶。三、《管理办法》起草的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原则。坚持以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要把握三点要求:第一,符合上位法规定,但不是简单重复上位法,而是以上位法为原则和基础,将有关条款在操作层面充实和细化,更好地落实上位法。第二,相关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第三,积极借鉴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二是坚持实践原则。新的办法要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解决实际工作中的规则问题、标准问题、难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要与时俱进,以问题为导向,以制度为先导,提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水平、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不回避问题,措施要得力,在较长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三是坚持严谨原则。要做到系统完整、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简洁、用语准确、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说明《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鉴定程序、监督管理、鉴定费用、法律责任和附则。本办法在结构上参照国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保留原《办法》的“鉴定费用”部分,在体例和表述上尽可能参照国家的规定。关于《管理办法》的各个部分具体说明如下:(一)关于“总则“总则”部分。【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并根据部分成员单位意见,增加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内容。【第五条】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国家人社部卫计委第21号令)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上,增加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等两项内容。新办法对照国家规定比原办法增加了工作职责“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两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