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盗窃罪是实践中常见的多发性犯罪之一,也是一种伴随着诸多疑难复杂问题的犯罪。刑法设立盗窃罪,是为了保护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如何界定,其外延和内涵包括哪些内容,中外刑法理论上均存在不同的看法。各国对盗窃罪保护法益的规定不尽相同,刑法理论关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也存在多种学说。实践中,对同一种行为按不同刑法理论分析将产生罪与非罪的巨大差别。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本权说、占有说与中间说等多种学说,我国传统观点采用的所有权说,但是,所有权说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为了合理解决这些问题,宜采用财物所有权以及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持有权说作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违禁品、祭祀物、随葬品等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人的身体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是,人的身体中可以分离出来的部分,如安装的假肢等,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不在盗窃罪的犯罪手段上,有的国家没有限定盗窃罪的手段,并且没有规定抢夺罪,故盗窃罪包含了和平方式的公然夺取行为,我国刑法在规定盗窃罪的同时,还规定了抢夺罪,故公然夺取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只能是秘密窃取,秘密窃取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包容性等特点。主观性,是指秘密窃取以行为人自身作为判断标准;相对性,是指秘密窃取针对的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持有人;包容性,是指窃取行为包含了虽然被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发现,但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发觉其行为是非法的,从而行为人在公然之下取走财物的情况。亲属相盗和计算机盗窃等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盗窃犯罪类型。就亲属相盗而言,我国目前的司法对此规定得较为原则和笼统,导致了司法适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用的困难和理论争议的增多。为解决此问题,在程序上,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根据亲属间的不同关系和盗窃行为的危害性大小,规定被害人告诉
处理和国家追诉的双重原则。在实体上,针对亲属间盗窃行为的实际危害性,并且考虑相关亲属的意愿,在定罪量刑上规定不予定罪、免除处罚或是从轻、减轻处罚几种模式。从而真正实现罚当其罪和罪刑相适应,最终有利于家庭内部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关于计算机盗窃犯罪,包括盗窃虚拟货币、币、盗窃他人计算机中储存的相关数据等行为,都需要从刑法的角度给予调整,但是,其具体性质的认定,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盗窃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一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是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虽然在实定法的意义上,盗窃罪的存在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理论上,对于盗窃罪是否应当规定死刑,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长远的发展看,盗窃罪的死刑可以被废除,但目前不宜被废除,只能进一步加以合理限制。单位盗窃犯罪问题,是新形势下需要对盗窃犯罪立法进行反思的有一个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多元化的格局进一步形成,单位盗窃犯罪现象也日趋严重,我国社会的深入发展,经济体制方面的不健全,单位盗窃犯罪现象日益突出。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单位盗窃现象,有必要将单位作为盗窃犯罪的主体,以打击和预防单位盗窃犯罪,适应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盗窃行为需要进行立法规制的诉求。关键词:犯罪对象;行为样态;亲属相盗;计算机盗窃;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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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属侵财型犯罪,是我国最为古老的罪名之一。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其基本思想,将盗窃罪作为打击的重点,首次予以明文规定。其后,虽历经朝代更迭,法律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然盗窃罪的规定在法律中始终存在,统治阶级将打击盗窃罪与维护统治秩序联系起来,对盗窃罪科处的刑罚极为严厉。盗窃犯罪,形似简单,其实较为复杂。虽然刑法理论对盗窃罪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然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实践中各种各样的盗窃行为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出现,如关于盗窃别人占有的自己财物的行为,盗窃亲属财物的行为,计算机盗窃行为等,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在犯罪对象上,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究竟是有体物抑还是包括无体物在内,只能是动产还是也包括不动产,财物是否需要有相应的经济价值,丧葬物、违禁品和人的身体究竟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等,也是需要予以明确的,因为其对于盗窃罪的是否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这些问题的明确是认定某种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的重要问题。再次,学界对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认识也是不同的。在盗窃罪的行为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