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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井镇土地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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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井镇土地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4/28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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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冯井镇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土地管理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遏制违法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霍邱县农村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邱办〔2015〕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镇土地管理工作,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镇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镇国土中心所主管,镇公安、住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供电、市场等相关单位配合。切实落实农村村民违规违法建房等违法用地行为的村级源头管控和镇村干部包保责任制。第二章农村村民建房审核备案和农村用地审批第三条村镇建设规划以镇总体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编制。美丽乡村建设,坚持旧村改造和集中新建相结合(以旧村改造为主),充分利用非耕地,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和谐宜居的新村。第四条在铁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沿线规划建设村庄时,应在规定的控制线以外进行。历史形成的跨铁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的村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在村庄建设规划区外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严禁在道路控制线、水利工程管护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内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已经审核备案新建住宅的,老宅基地由村级负责限期拆除复垦。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经过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村民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召开全体村民代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经讨论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意见报镇人民政府。(二)镇政府自收到村民委员会申报之日起10日内组织镇国土、住建部门现场勘查及审核。对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填写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予以备案,同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准予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条全镇各类用地(经审核备案的农村村民建房和设施农业用地除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以美丽乡村建设、拆迁安置、移民建房、集镇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为名,违法进行集体土地开发。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全镇土地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的要求。驻村镇干为所驻点村直接责任人,负责安排、监督驻点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日常巡查、制止、报告和村民建房及其他建设用地的审核、上报、备案等工作。第九条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的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巡查、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对村两委土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小组成员集体审核村民建房和工矿、企业、商贸等用地事项。第十条村两委是村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本村土地管理信息员,每一位村干部为所包村民组土地管理直接责任人。村两委及其成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村级分工负责制,各村民组由村干部负责包保。(二)包组村干负责责任区内违法用地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要立即制止。(三)村内违法用地行为由村两委及包组村干先行制止,并责令违法用地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对能做好违法当事人工作,自行拆除的,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