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对合同履行的要求二、情事变更原则(一)意义(二)适用条件与商业风险三、履行抗辩权(一)履行抗辩权概述(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可以是作为形式,如支付价款和酬金、提供劳务;也可以是不作为形式,如甲乙约定一年内甲不在某地开设饭店,则甲履行合同就是不作为形式。合同的效力,集中体现为履行效力。合同之债消灭的正常途径,就是履行。履行与违约责任关系密切:履行与违约责任都是合同效力的体现,履行效力是合同的基本效力,违约是对履行义务的违反,违约效力从属于履行效力。二、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0条)(一)对履行主体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亲自履行合同,特别是要求债务人具备特定履行能力时,如演出合同。如果当事人不亲自履行合同,就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亲自履行合同,应当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要求,但在保证债权人履行利益的前提下,也应允许第三人履行。绝对禁止第三人履行既必要,也无可能,而且会使当事人丧失很多交易机会,不利于提高交易速度,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财产流转。(二)全面履行的要求全面履行是合同履行的应有之义,债务人全面履行才能满足债权,以正常的方法从债的关系中摆脱出来。是否全面履行合同,是判断是否构成违约的主要标志。1、对履行标的要求按约定的标的履行,要求标的品质、品种、质量、数量、价款等符合合同要求。2、对履行期限的要求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期间完成合同义务,可导致合同解除、支付迟延违约金的法律后果。(3)对履行地点的要求合同的履行地点是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依法确定。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地在建筑物所在地,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标的物转移地点。履行地点未按合同要求的,可能造成费用增加、履行迟延等后果,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4)对履行方式的要求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如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款项支付方法等。履行方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造成标的物瑕疵、费用增加、履行迟延等后果,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节情事变更原则一、意义情事变更,指合同订立后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原定权利、义务所依据的基础丧失或改变。情事变更原则是处理因情事变更致合同基础丧失或改变的一项法律原则。情事变更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改变后,若令当事人继续履行原合同,会给当事人带来不曾预见的重大损失,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依据情事变更的原则,当事人的合同可变更或解除,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二、适用条件及商业风险(一)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然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或预见到的情况来确定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意,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情事变更的事实,就是导致原合同基础丧失的事实。2、须情事变更的事实与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无关情事变更必须是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必须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实。情事变更,是宏观现象对某一类合同关系产生影响的事实,与当事人的行为无关。如果当事人本身的行为造成合同履行后果显失公平,不宜按情事变更原则处理。3、须情事变更的事实造成合同履行的后果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只是导致当事人履行特别困难、费用支出或损失显著加大,以致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变形,履行的后果显失公平,一方全部丧失或基本丧失履行利益,而并不是合同不能履行。正是因为坚持原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法律才授予蒙受损失的一方请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