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三、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为赠与合同所下的定义是:“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是受赠人。公民、法人都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但
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成为赠与人,无民事能力的公民不能成为赠与人,但可以成为受赠人。一般对法人做赠与人没有限制,但国有法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赠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备案,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依法生效。
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十分广泛,可以是实物、货币、有价证券等,也可以是专利权、商标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其中,有价证券的赠与要履行必备的法律手续才能成立。专利权、商标使用权的赠与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房产等不动产的赠与,要到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才能实施。
(1)以财产的转移和接受为标的
赠与合同的签订目的是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财产,在这一点上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是相同的,跟借用合同则有根本的区别。
(2)单务性与无偿性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担负什么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单务性。但如果赠与合同是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受赠人是纯粹的受益人,在得到赠与标的物时,不需要向赠与人付任何代价,这就是所谓无偿性。
(3)非诺成性与诺成性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样的赠与合同不具有诺成性。
合同法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能撤销赠与。这样的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
(二)赠与合同的类型
在合同成立的同时赠与人就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赠人,这种赠与称为现实赠与,又称即时赠与,这种赠与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在合同成立之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赠人的赠与,就是非现实赠与,因为合同的订立与赠与人履行行为不是同时进行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道德赠与合同与非公益、道德赠与合同
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一经订立即不可撤销。不具有以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交付财产之前可以撤销,但已经公证的例外。
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受赠人要负担一定的义务才能接受赠与,那么,在此前提下订立的赠与合同就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合同中所附义务,并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由不交付标的财产。原则上,赠与人将财产给付受赠人之后,受赠人才负担附带的义务。另外,当赠与所附的义务超过赠与物的价值时,受赠人对超过的部分无履行的责任。
这种赠与合同含有有偿行为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的对价给付义务。在这种合同中,受赠人须作出一定的不对等给付。混合赠与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在于,它的根本目的还是将赠与人一定的财产价值无偿转移给受赠人。
捐赠是一种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目的将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捐赠可以是不附加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