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GMDSS通信业务
航海系
第五章海上移动业务中地面通信系统通信业务
第一节无线电话通信
 一、无线电话的种类和业务范围
1.  我国无线电话业务种类
(1)国内公众船舶无线电话
(2)国际公众船舶无线电话
(3)航务无线电话
一、无线电话的种类和业务范围
2.  国际常用电话业务
(1)叫人电话业务
(2)受话人付费电话业务
(3)信用卡电话业务
(4)会议电话
二、无线电话通信的优先顺序
(1)       遇险电话和遇险通信
(2)       紧急呼叫和紧急通信
(3)       安全呼叫和安全通信
(4)       常规通信
三、无线电话遇险和安全通信
2182kHz、4125kHz、6215kHz、8291kHz、12290kHz、16420kHz、 (VHF 16CH)。
三、无线电话遇险和安全通信
(1)遇险报警必须由船长或船舶负责人签署命令下发送;
(2)遇险报警的内容包括:遇险船的识别和位置,遇险性质、要求援助的种类或任何有利于援助的其他任何信息。
(3)遇险报警的路径:
①发出有关船舶遇险的报警;
②船到船的遇险报警是向遇险船附近的其他船舶发送的遇险报警;
③转发的遇险船的遇险报警。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转发遇险报警:
(1)当遇险移动单位本身不能发送遇险报警时;
(2)当非遇险移动单位的负责人认为需要作进一步帮助时。
遇险信号MAYDAY 三次
THIS IS 字样(如语言困难,可用DE,读作DELTA ECHO);
遇险船舶电台的呼号或其他识别,三次。
(1)一般规定
①船、岸电台当收到船舶发送的遇险报警时,并确信遇险船位置位于本船附近或本岸台搜救区内,经负责人同意后给予收妥确认。
②如距离较远时,应先继续守听,稍许推迟收妥承认,在确认遇险船附近没有其他船岸电台给予收妥承认时,再给予收妥承认;
③如距离很远,自已又无救助可能时,可不予收妥承认。